防火管理須知

(一)防火管理制度源起

1.公共安全問題不容忽視
近十年來,台灣地區平均每年發生七七二○件火災,造成二百五十二人死亡、四百三十八人受傷,財物損失更高達三十億元。就火災發生數而言,每天火災發生數平均在二十件以上,財物損失更高達八百二十餘萬元。火災問題實不能以偶然、不幸或無奈來看待。尤其,近年來公共場所連續發生火災,如論情西餐廳、神話世界、巨星鑽KTV、衛爾康西餐廳…,再再顯示當前公共場所安全問題之嚴重性。

公共場所係供多數人出入、工作、購物、休閒及娛樂之場所,由於可燃性物質的普遍存在、用火用電設備大量使用,稍有不慎便可能發生火災危險;另一方面,縱火事故頻繁,更是令人防不勝防;再加上地震等天然災害可能引發火災之危害,公共場所之火災危險可說是時刻存在,不可輕忽。

2.預防工作重於災後搶救
早期的消防工作重點在於災害發生後的救災滅火,但事故既已發生,僅能盡力使災害損失減小,如果能作好火災預防工作,便可防止災害發生;或者,即使發生也不致於擴大失控。因此,現代消防觀念乃是朝「預防為主,搶救為輔」的方向努力。

由於建築物數量眾多、使用性質複雜,且預防工作需要長期、普及、深入澈底的進行方能有效,此一工作並非有限的消防人力可能承擔,故先進國家在承受重大火災教訓後,發展出自主性之防火管理制度,即「自己財產,自己保護」的觀念,藉由建築物內部人員自行管理,並由消防專家從旁指導,以強化其場所安全。此一制度已於美、日等國行之多年,極具成效。

3.「自己財產,自己保護」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因此,參考美、日防火管理制度,制定法規推行防火管理制度,以解決公共安全問題。

4.「硬體設備」、「軟體管理」雙管齊下
消防安全目標並非僅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即可達成,仍須要平時妥善的維護管理及危急時正確的使用方能奏效。例如撒水設備雖有設置而無法偵測、動作;防火門被雜物堆積阻塞,無法通行;或是空有滅火器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狀況。雖然,硬體設備符合法規要求,但維護管理、防災意識及救災訓練等軟體部份無法有效配合,依然無法發揮預期之功用。

有鑑於此,新修訂之消防法為強化防災軟體功能,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遴選防火管理人,推行防火管理工作,以強化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能力,使能與消防安全硬體設備相配合,達到「保障人命,防護財產」之目的。

(二)實施防火管理有什麼好處?

  1. 藉由消防防護計畫之制定,對於火災預防、初期滅火及避難逃生等防災相關事項,予以系統性之規劃與訓練,以求達到下列目標:
    (1) 防止火災發生,保障人員及財物安全。
    (2) 縱使火災發生,亦能迅速將其撲滅,降低財物損失。
    (3) 火場中能迅速應變,採取適當避難逃生相關措施,以保護人命安全。
  2. 平時對於用火、用電設備予以監督管理,並制定防止縱火相關安全措施,以杜絕火災發生之根源。
  3. 經由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遇有缺失立即報告管理權人改善,以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妥善可用,於災害發生時,能夠適時發揮應有之功能。
  4. 將單位人員依其職務編成自衛消防編組,包含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並於每六個月實施演習訓練一次。使單位人員了解並熟悉其職責,以期於災害發生時能有條不紊地迅速應變,將危害損失降至最低。
  5. 增、改、修建或室內裝修施工時,常因電源中斷或設備停用,原有安全防護系統不再有效防護,容易導致火災,例如台北圓山飯店大火,即是施工不慎引發火災。因此,建築物施工時期,必須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安全。如此,必能提供更進一層施工安全保障。

(三)防火管理模式
防火管理的基本架構係在一定規模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其具管理權者指定防火管理人,就建築物整體,策定消防防護計畫,並據此計畫實施滅火、報警及避難逃生訓練、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監督火源使用處理及其他防火管理事宜。

(四)防火管理人資格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證書之適用,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因職務異動,調至他縣(市)之營業單位任職,若其職務如仍為該單位之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仍可被遴用為該單位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不因縣(市)之不同而失效。

(五)防火管理之程序

  • 由管理權人遴用具法定資格(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且領有講習訓練合格證書)者為防火管理人,報請消防機關(各消防分隊受理)核備。
  • 由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各消防分隊受理)核備。
  • 由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機關核備之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 故消防機關應依法定之程序,要求應設置防火管理人場所遴用防火管理人,並於審查防火管理人資格及消防防護計畫上嚴加把關及主動協助業者執行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方能落實防火管理制度。
  • 各項提報表單及防護計畫書請至首表單下載處,下載使用。

(六)應設防火管理人之場所

法規

項目

場 所 用 途

總樓地板面積

收容人數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撥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國際觀光飯店

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500㎡以上

餐廳 300㎡以上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學校(不受面積限制)、補習班、訓練班 200㎡以上

工廠、或機關(構) 500㎡以上

員工在
30人以上








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30人以上

(含員工)

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100人以上

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500㎡以上

咖啡廳 300㎡以上

圖書館、博物館 500㎡以上

捷運車站

 

(七)防火管理主要業務內容

防火管理業務主要有下列幾項內容:

  •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 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 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 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八)防火管理違規裁處

一、限改舉發
(一)限期改善通知單違反法條部分係違反消防法第十三條。
(二)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格者依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三)違反事實依裁處基準表為依據。

嚴重違規:
※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
*包含--防火管理人異動,未遴用新防火管理人。
◎限改期限九十日。

※未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包含--未依規定制訂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包含--變更時未依規定制訂消防防護計畫。
*包含--施工時未依規定制訂消防防護計畫。
◎限改期限三十日。
※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限改期限三十日。

一般違規:
※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限改期限十五日。
輕微違規:
※防火管理人未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接受講習訓練
*意即未依規定每二年接受複訓講習一次
◎ 限改期限九十日。

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針對違反防火管理制度案件,內政部訂有「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防火管理違法案件裁處作業規定」,各消防機關應本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慎選量罰。

 

二、裁罰基準

次數

違規情形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備考

(單位:新台幣)

嚴重違規
二萬元以下
四萬元以下
五萬元以下
五萬元以下
裁罰金額之下限為一萬元
一般違規
一萬五千元以下
三萬元以下
五萬元以下
五萬元以下
輕微違規
一萬二千元以下
二萬四千元以下
四萬八千元以下
五萬元以下

(九)共同防火管理

1.共同防火管理之對象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2.共同防火管理之業務
共同防火管理人應執行之防火管理業務如次:

  • 制定全體防火對象物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 實施有關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訓練。
  • 管理並持避難通道、避難口、安全區劃、排煙防煙區劃及其他避難設備。
  • 火災、地震或其他災害發生時,指導執行滅火活動、通報、避難引導等事項。
  • 火災時負責對消防隊提供情報及引導救火等事項。
  • 執行其他共同防火管理上有關之必要事項。

(十)消防法中關於防火管理部分

消防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訂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訂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訂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建築物:鐵路與捷運共構車站。

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撥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飯店。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細則第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實施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場所)如左:
一、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二、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六、捷運車站。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防火管理人每兩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獎習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 限期改善。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過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招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計載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其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指定之。

(十一)選購房屋如何診斷防火安全

房屋是人類休息、避難、取暖的不可或缺的場所,一個人通常努力的目標就是購買一間房子,在台北縣地狹人稠的情況下,房屋的價格節節高昇,一間二三十坪的房子少說四五百萬,因此許多人感嘆辛苦了一輩子,我的薪水永遠追不上房價,還是無殼蝸牛花了辛苦的代價,每個人都希望能夠住起來舒服、住起來安心要如何選購一間安全的房子呢?

台北縣政府消防局特別建議您以下十點購買房屋安全診斷注意事項:
01.騎樓通往四樓鐵門是否密封,以免一樓發生火災時濃煙亂竄。
02.樓梯階梯不可過高,寬度不可過窄,以免逃生時跌倒。
03.梯間、走道寬度是否足夠,以免影響避難逃生。
04.消防設備設置是否與原設計圖相符,功能是否正常。
05.看看房屋四周道路寬度要足,消防車輛才能暢通。
06.建築物材質(外牆及隔間)是否為防火材質。
07.建築物各層用途,是否原使用執照核準用途有否違規使用。
08.建築物內部隔間(防火區劃)是否破壞,應與原設計圖相符。
09.房屋防火巷(防火間隔)是否依規定留設,有否違章加蓋。
10.地下室、梯間、走道有否堆積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