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公開資料

依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本縣須公開下列場所之相關資料:

(一)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30人以上之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30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

場所相關資料如下檔案,若需查閱完整內容,其公開資料放置於本縣消防局及轄內各消防分隊,可前往申請查閱(不得將公開資料翻拍、影印或帶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