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制度

(一)制度說明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發生火災,要能確實發揮作用,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在平時就必須確實維護,並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此一制度即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

(三)相關說明
各類場所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十五層或樓高五十公尺以上)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四)罰則

※違反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消防設備師、士及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暫行設計監造裝置檢修人員名冊
連結至消防署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系統

 

(六)實施檢修應注意事項
實施檢修應注意事項

(七)檢修申報委託書範例
檢修委託書(word檔)下載

(八)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係管理權義務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係管理權義務

(九)應檢修申報場所之檢修期限及申報期限
應檢修申報場所之檢修期限及申報期限

場    所    類    別

檢修規定

申報期限

甲類場所

1

電影片映演場所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外觀性能綜合(檢查)
每半年一次
六月及十二月底前

2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同上 六月及十二月底前

3

觀光旅館 、 飯店 、 旅(賓)館 、 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同上 六月及十二月底前

4

商場 、 市場 、 百貨商場 、 超級市場 、 零售市場 、 展覽場 同上 六月及十二月底前

5

餐廳 、 飲食店 、 咖啡廳 、 茶室 同上 六月及十二月底前

6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 、 安養院 、 安養中心 、 兒童褔利設施 、 育嬰中心 、 啟明 、 啟智 、 啟聰等特殊學校 同上 六月及十二月底前

7

三溫暖 、 公共浴室 同上 六月及十二月底前

乙類場所

1

車站 、 飛機埸大廈 、 候船室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2

期貨經紀業 、 證券交易所 、 金融機構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3

感化院 、 學校教室 、 補習班 、 訓練班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4

圖書館 、 博物館 、 美術館 、 陳列館 、 史蹟資料館 、 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5

寺廟 、 宗祠 、 教室 、 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6

辦公室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7

集合住宅 、 寄宿舍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8

體育館 、 活動中心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9

室內溜冰場 、 室內游泳池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10

電影攝影場 、 電視播送場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11

倉庫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12

幼稚園、托兒所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丙類場所

1

電信機器室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2

汽車修護廠 、 飛機修理廠 、 飛機庫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3

室內停車場 、 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丁類場所

1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2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3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戊類場所

1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甲類用途使用之場所 每半年一次 六月及十二月底前

2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未供甲類用途使用之場所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3

地下建築物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已類場所

1

林場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2

大眾運輸工具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3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十)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 內政部消防署連結

 

(十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

(十二)業主檢修申報流程
業主檢修申報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