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物品介紹

(一)防焰物品定義
防焰物品的目的在於防止微小火源的擴大,使燃燒初期的火勢受到抑制,而不會繼續擴大蔓延燃燒,或是使火勢受到阻礙,延緩火勢蔓延的速度。因此,防焰物品可以簡單的定義為:具有防止因微小火源,而起火或迅速延燒性能之物品。

(二)防焰物品使用種類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下列物品:

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人工草皮等地坪舖設物。
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
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
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大小在十二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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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焰物品使用場所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下列場所應使用防焰物品: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述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係指下列場所:
藍色字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09300905031號函修正,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防焰物品使用場所

類別

場所用途

供該用途之專用部份
樓地板面積合計

備考

(一)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全部。

(二)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全部。

(三)

觀光旅館、飯店、旅(賓)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全部。

(四)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

(五)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

(六)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安置使用者)、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診所限有病房者。

(七)

三溫暖、公共浴室 全部。

(八)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

(九)

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兒童少年福利機構 二百平方公尺
以上。

(十)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全部。

凡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以及地下建築物,不論其面積大小,用途為何,其所使用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均須為具防焰性能之物品;而上表所列舉之使用場所,有其使用面積上的限定,即面積需達一定標準以上,方強制規定使用防焰物品,若面積未達規定標準,雖為列舉場所,仍不強制規定使用防焰物品。例如電影院即無面積上的限制,而醫院如其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才必須使用防焰物品,若醫院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則法令不強制使用防焰物品。非以上所列舉的場所,則不強制使用防焰物品,例如十層以下之集合住宅,學校之宿舍等;惟基於預防火災,維護生命財產安全的觀點,仍建議非法定強制要求場所最好能使用防焰物品,以達到全面防焰普及化的目標。

(五)消防署防焰手冊

連結至消防署防焰手冊

(六)各類場所所設置防燄物品改善申請書

各類場所所設置防燄物品改善申請書

(七)防燄性能認證合格作業流程
防燄標示係唯一能證明具有防燄性能之標誌,消防人員於檢查時即以防燄標示來判斷是否為防燄物品。防燄標示之標示方式依裝設型態及物品種類計有張貼、鑲釘、縫製、懸掛等形式,為維護您自己家人及社會大眾安全,請認明使用附有防燄標示之防燄物品。

防燄性能認證合格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