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物品介紹
(一)防焰物品定義
防焰物品的目的在於防止微小火源的擴大,使燃燒初期的火勢受到抑制,而不會繼續擴大蔓延燃燒,或是使火勢受到阻礙,延緩火勢蔓延的速度。因此,防焰物品可以簡單的定義為:具有防止因微小火源,而起火或迅速延燒性能之物品。
(二)防焰物品使用種類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下列物品:
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人工草皮等地坪舖設物。
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
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
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大小在十二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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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焰物品使用場所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下列場所應使用防焰物品: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述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係指下列場所:
※藍色字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09300905031號函修正,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防焰物品使用場所
類別 |
場所用途 |
供該用途之專用部份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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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 全部。 | |
(二) |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 全部。 | |
(三) |
觀光旅館、飯店、旅(賓)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全部。 | |
(四) |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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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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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 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
診所限有病房者。 |
(七) |
三溫暖、公共浴室 | 全部。 | |
(八)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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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二百平方公尺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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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 全部。 |
凡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以及地下建築物,不論其面積大小,用途為何,其所使用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均須為具防焰性能之物品;而上表所列舉之使用場所,有其使用面積上的限定,即面積需達一定標準以上,方強制規定使用防焰物品,若面積未達規定標準,雖為列舉場所,仍不強制規定使用防焰物品。例如電影院即無面積上的限制,而醫院如其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才必須使用防焰物品,若醫院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則法令不強制使用防焰物品。非以上所列舉的場所,則不強制使用防焰物品,例如十層以下之集合住宅,學校之宿舍等;惟基於預防火災,維護生命財產安全的觀點,仍建議非法定強制要求場所最好能使用防焰物品,以達到全面防焰普及化的目標。
(四)防焰物品廠商
(五)消防署防焰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