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劃定本縣海域、港口、沃口、海岸、登山步道及各水庫範圍為颱風期間管制區,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本公告生效期間自本縣「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時起至撤除之時止,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茲為應颱風災害防救需要,特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劃定「本縣海域、港口、沃口、海岸、登山步道及各水庫範圍」,為颱風侵襲期間,限制或禁止民眾從事登山、健行、戲水、觀潮、垂釣及捕雨之範圍,特予公告。
二、管制實施實施期間如下:
(一)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氣象局預報當地風力八級以上,執行海域及港口之各式船舶進出港管制措施,限制船隻出海作業,且沿近海域警戒區內作業船隻,訊速就近返港避難;上述風力之劃分,七—八級者,為八級以下,風力八—九級者,為八級以上。
(二)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執行海岸、登山步道及各水庫之管制措施,禁止民眾從事各項危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