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消防局提醒地區各管理場所業者,有關消防法第38條第2項違反第9條第1項檢修申報規定業於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已刪除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再進行裁處之程序,修正為直接處罰後限期改善,並得按次處罰,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上開法第38條修正公布生效前應辦理檢修申報之場所,未依規定檢修申報者,仍得依原消防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方式辦理,俾求全國執法一致性。
另為避免民眾未知消防法第38條修正之變動,違反規定而遭裁罰,致生消防機關未主動告知及執法上之民怨及確保民眾瞭解法規變動及其權益,本局各消防分隊利用消防安全檢查及住宅訪視等時機確實告知轄內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及消防專技人員,本次消防法第38條第2項修正之重點,並確認該管理權人知悉該場所應辦理檢修申報期限及逾期申報將逕行舉發。

連江縣消防局再次強調該局除依法執行消防法第6條第2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第9條檢修申報、第11條第1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13條防火管理及第15條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之安全管理,並明確告知業者應自行加強營業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及維護或申報工作,防止火災發生,以維公共安全。